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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试 行)

字号:[ ]时间:2007年04月29日点击数:联系电话:0791-871186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重点实验室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以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提高本实验室科学研究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层次,加快发展步伐,使本实验室逐步成为一流学者会聚、高层次人才快速成长、高水平研究成果层出不穷的现代中药制剂研究基地;形成科学的现代中药制剂的研究开发模式,为现代中药产业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平台,从而加速中药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重点地发展基础科学研究的方针和现代中药制剂发展趋势,实验室本着“充实、完善、凝炼、提升”的思想,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运用共建共享的机制,对大型科学仪器和设备、科技数据与文献、信息网络、多学科学术梯队、现代管理体系等资源进行战略重组与建设,将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构建成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开放高效、体系完备的国家级开放型科研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主管单位是国家教育部,依托单位是江西中医学院;重点实验室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学院下属院、系平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事制度
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学研究的战略、计划,以及本实验室的基础和实力,重点实验室下设4个研究室和1个办公室:中药新型给药系统研究室;中药制剂制造的应用基础研究室;中药活性物质基础及质量控制研究室;中药微生转化研究室;行政办公室。各研究室设研究室主任1人,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本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总数 15 人,本校人员总数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人,全面主持实验室各项工作,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聘任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推荐,教育部聘任,在聘任期间全权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设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1人,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由学院聘任。设立行政办公室,由信息主管、设备主管、文秘等人组成,行政办公室主任由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兼任,以日常工作为核心实行“扁平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协助主任负责各研究室以及外事、人事、科研协调、财务、设备、信息管理、研究生培养的管理、安全及日常行政等工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动人员组成包括兼职研究人员、研究生、本科实习生以及进修人员。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50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实际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九条   凡学院引进与重点实验室相关专业的高层次人才需先行进入重点实验室启动相关科研项目进行科研培训一年。一年后,根据个人意愿,所属部门意见,以及重点实验室的需要和对其工作业绩及表现的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留在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设专项主管1~2人,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处理重点实验室的公共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数据资料统计归档管理、数据库和网站建设维护。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设专职秘书1~2人,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处理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行政事务、重点实验室研究工作简报和年报、学术会议会务等工作,并负责重点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各类相关服务与保障。
第十二条   为了健全人员聘任、考核、激励、流动机制,形成“高标低进、预留空间、调配激励” (高标准定年薪、每月发放基本薪酬、每学期按业绩考核发放薪贴)的用人方式,学院将重点实验室人员工作业绩津贴发放权下放到重点实验室。每学期末,学院人事处根据制定的薪酬标准将重点实验室人员津贴总额下发到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主任及管理人员根据《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激励机制暂行办法》和每学期考核结果制定分配方案。
第三章 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和国家和省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依据江西中医学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结合我室的实际情况,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学院科研财务的统一帐号内单独建帐,由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独立管理,具体按照《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与《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院科研处、计财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主任基金(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开放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管理,不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重点实验室2万元以内的主任基金(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可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 超过2万元的主任基金(开放基金)资助项目,需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并决定是否资助和资助力度。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费用,一部分为每年学院下拨的运行50万元经费,另一部分为收取的管理费、科技服务费及仪器使用费。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费用由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主管,日常支出须经其同意并签字即可,单笔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需取得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并经其签字方可。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大型开放课题、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主持执行。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重点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根据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本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室主任会议研究工作,制定政策,以稳定重点实验室的固定技术队伍及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互相渗透,努力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吸收有成就的科研人员、留学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进修人员来本重点实验室工作,保持本实验室科研人员队伍的合理结构。
第十八条   本实验室实行开放式的运行机制,重点实验室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以客座研究人员的身份来重点实验室工作。重点实验室设立主任基金(开放基金),资助在现代中药制剂和中药现代化的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凡欲来本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和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国内外客座研究人员可以按照《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办理基金申请和来本实验室工作的具体手续。
第十九条   本实验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院内、院外合作和学术交流,如合作研究、科研人员互访和讲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实施计划的具体手续按《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各研究室的科研、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研究生培养等工作由各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实验室按照国家教委要求的项目进行信息管理,建立统计报盘制度,配置专人负责统计。统计结果定期公布,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统计结果。重点实验室以简报和年报形式向外界报告研究成果、反映学术动向、交流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经验,以促进本实验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尽可能的为科研人员创造有利于基础性、原始性创新研究的学术环境,汇聚相关学科的研究力量,组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突出重点方向与开拓性、原创性研究。在仪器、设备使用和各类经费分配上,以充分、高效、公平、合理为原则,有效利用奖励机制,鼓励多出快出重大成果。
  (1)重点实验室应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和组织科研人员以重点实验室名义申报各类基金和其他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以及各类奖励;      
 (2)重点实验室积极支持和组织科研人员以重点实验室名义在国际刊物和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所发生的费用由重点实验室运行费中支出;
 (3)重点实验室鼓励科研人员充分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提高其使用效率,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收仪器、设备的使用费。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阻延研究人员使用仪器、设备。
 (4)科研人员可根据自己研究工作的需要,向重点实验室提出自己希望添置的先进仪器,经重点实验室组织专家论证认为合理的,可纳入重点实验室仪器购置计划,待经费落实后购买,但仪器所有权属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属专职人员,工作内容原则上以科研为主体;在重点实验室筹建阶段尽量少承担教学任务,主要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筹建期完成后需承担一定量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属全职研究岗位,原则上采取实验室坐班制。上班时间,固定研究人员(含研究生、进修人员)因工作需要离开实验室,需向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作口头报告;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需在重点实验室内部公告栏注明去向。因事请假,固定研究人员(含研究生、进修人员)向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报告,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向常务副主任报告或主任助理报告;固定研究人员五天以上的事假需向重点实验室主任书面报告。
第五章 人员考核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重点以个人自评,民主评议,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形式每学期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总体负责,具体由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和各研究室主任以及主要学术带头人等组成考核小组实施执行。
(1) 固定人员:对固定研究人员的考核主要按照实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以工作中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对职业道德、科研工作、管理工作、研究生(本科生)培养工作等方面分别计分综合考核。
(2)对技术人员的考核除可按研究人员的记分标准记分外,主要从其技术水平、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配合研究人员进行试验等方面综合考核。
(3)对管理人员的考核主要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和效果等方面,综合重点实验室领导、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考核。
(4)客座人员:客座人员应按要求提交各种研究工作进展、总结报告及资料。如无特殊情况,凡不按时提交研究工作计划者,重点实验室将撤除对其的资助;不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研究工作无进展者,重点实验室将中止对其的资助;不按时提交总结报告、成果不按要求署名及不向重点实验室移交研究工作资料者,重点实验室将根据《江西中医学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且重点实验室将不受理其以后提出的申请,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将对各类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研究人员进行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种荣誉和项目。对边续两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固定人员将暂时流出重点实验室,不再享受重点实验室提供的各种待遇和优惠条件,聘用固定人员则不再聘用;客座人员一次考核不及格者,重点实验室将中止对其的资助,且重点实验室对其再次开放的准入条件将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提高。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考核结果将在重点实验室简报或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都可通过预约对学院内部、国内外研究团体开放服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对外开放,对学院内部开放按成本收费,具体按照《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细则》和本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实行“专管共用”,由专人负责,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实验数据(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磁盘等)。各台仪器均须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安全规则和统一标牌,由重点实验室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指定设备主管管理(对外和对内实验室服务的仪器设备),也可由实验室主任授权各研究室指派专人管理(研究室的专用仪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专项主管的职责范围:
(1)了解并熟悉所负责的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结构性能,能熟练操作使用所负责的仪器设备,以保证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能高效运行。对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承担主要责任。
   (2)负责制定所管理的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安全规则和统一标牌,并严格按规程使用仪器。根据仪器设备实际状态悬挂“正常、维护、检修”三种状态标牌中的一种。
   (3)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经常使用该仪器的人员能在一定程度上操作该仪器。有权根据仪器使用人员对仪器的熟悉情况决定其能否独立操作该仪器,未经管理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使用该仪器。
   (4)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积极组织维修,并及时向本实验室有关领导汇报。
   (5)妥善保管好仪器设备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修记录资料。
   (6)具备团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态度,不以个人名义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确保本室的科研工作和开放课题的顺利进行,并支持院、系、所的科研工作。
   (7)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时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移交资料(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说明仪器设备现状。接收人要掌握仪器使用方法,清点仪器附备件和有关资料。
   (8)享有得到奖励、津贴和资助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免费使用所管理的仪器开展科研工作的权力。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专项主管全面负责对仪器设备维护、使用与管理工作,制定消耗及易损件订购计划上报重点实验室组织订货。同时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还负责向实验室提供与室内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有关的国际和国内仪器发展动向,以便能及时为实验室仪器的添置和更新提出意见。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对实验台架施行统一规划管理,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规定专人负责实验台架的选址、搭建、拆除及运行维护等工作。
 (1)新建实验台,必须向实验室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报告、所需空间大小和试验台架系统图,实验室根据整体规划,与新建试验台责任人协商确定其地址、规模、水电容量后方可动工。
 (2)台架设计及搭建在满足实验要求的基础上要力求观瞻性好,与环境协调。
 (3)搭台所需各种仪器设备、消耗品需先到设备主管处查询,没有时再购置。
 (4)试验台搭建过程中和搭建完成后,须指定试验台管理负责人,建立试验台管理和使用制度。
 (5) 实验台架管理员有权督促实验台架使用人保持实验台架的整洁及与整体环境的协调统一。
 (6)台架拆除时,测量仪器须交回设备主管,可再利用材料回收入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情况纳入研究人员工作业绩考绩范围与津贴挂钩。
第三十六条   凡属重点实验室内部借用设备、器材,应办理登记手续。原则上,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外借。若情况特殊,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借、还时需检查设备完好状况。借出设备、器材应按时归还,凡造成损坏、丢失,一律由借用单位或部门负责赔偿。大型、精贵仪器、设备概不外借。
第三十七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因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应予赔偿
     (1) 不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者;
     (2) 不按制度、未经仪器设备主管人员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装者;
     (3) 在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者;
     (4) 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者;
     (5)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外借设备不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者,由于失职造成被 盗、造成损坏者。
第三十八条   赔偿应根据设备、器材损坏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各仪器设备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对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凡属责任事故,需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一式两份,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按研究室、重点实验室、学院分管领导三级管理权限审批后处理。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客座研究人员、进修人员、研究生、实习生)在进入重点实验室都应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与《保密协议》,严格遵守《江西中医学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保护重点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四十一条   在本实验室完成的相关研究的论文论著的发表,研究者本人享有著作权及著作发表权(保密论文除外),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其它资助单位共享,但必须署名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相应论文或各种技术文件应署名“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或者“Key Laboratory of Modern  Preparation of TCM(JiangXi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Ministry of  Education, Nanchang 330004, China”。
第四十二条   在本实验室完成的相关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可由双方协商后共同办理,但必须署名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十三条   在本实验室完成的相关研究申请专利,专利权归本实验室独享,或与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单位共有, 但必须明确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未经实验室同意,专利不得向他人转让;专利转让获得的收益协商决定如何划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本条例中未尽事宜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若学院无相关规章制度界定,则由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与重点实验室共同商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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