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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条例(试行)

字号:[ ]时间:2007年04月29日点击数:联系电话:0791-87118658

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条款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一、学术委员会是本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1) 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 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评议、审批2万元以上开放课题基金  申请。
(3) 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 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5)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6)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7) 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九至十五名,由校内外有关专家担任,另外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本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总数九至十五名,本校人员总数不超过三分之一。聘请国外有关专家三至五名作为顾问,以便加强与国外的联系,吸取国外信息及意见。
三、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四、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负责,实验室科研秘书、行政秘书是他们日常工作的助手。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约请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商讨工作。
五、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 每年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提前通报会议的内容。
(2) 每年进行1次重大主任基金课题评审。
(3) 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4) 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六、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七、学术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负责与顾问进行联系,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八、重点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九、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成员报送实验室工作简报和学术研究简报,使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情况。
十、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十一、学术委员每位成员应根据所了解的国内外与现代中药制剂有关的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动态, 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选题提出看法;吸引并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为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走向应用创造条件。
十一、学术委员会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时组织通讯评审,对其中重大的研究成果必要时可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审;学术委员会在评审成果过程中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术人才, 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学术人才。
十二、本工作条例由第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以后可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实验室的发展和变化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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