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江西中医药大学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 规章制度 >> 正文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字号:[ ]时间:2007年04月29日点击数:联系电话:0791-871186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和国家和省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依据江西中医学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结合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学院科研财务的统一帐号内按课题单独建帐,由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独立管理;由重点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所有课题经费在科研财务的报销核算工作,以便重点实验室及时监管各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条   学院科研处、计财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行使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讲求效益的原则,在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监督下,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及本办法,严格按照课题计划支配使用科研课题经费。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列入国家、部委、省厅等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经费(即纵向科研经费);
   2.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究的合同经费(即横向科研经费);
   3.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
   4.流动研究人员自带科研课题经费;
   5. 其它以科研合作项目为载体的科研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科研有关的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业务资料费;报告、论文印刷、版面费。
   2.实验材料费:科研用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动植物购置和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等。
   3.仪器设备费:指列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申报书)中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设备、通讯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经费开支。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所开支的费用。不得将实验室土建、扩建、房屋维修等费用列入开支。
   5.协作费: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协议书应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协作费。
   6.项目组织实施费:成果鉴定会议费、咨询、评审费;临时工工资及管理费等。
   7.其它:含科研津贴、中介费以及有关科技奖励费用等。
第四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后,学院科研处及时通知重点实验室专门报销核算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由重点实验室专门报销核算人员领取相关项目经费的“江西中医学院科研经费专用折”。报销时,相关票据除项目负责人签字外,还须有经办人或验收人签字,由重点实验室专门报销核算人员凭经费专用折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凡属国家规定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商品”,原则上不得列入科研经费开支,如个别项目确系科研需要,并在申报时已列入经费预算计划内的,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按专控商品规定上报批准后购买。
第九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重点实验室,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项目完成后其购买的仪器设备归重点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   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重点实验室资料室所有,报销前须经重点实验室专职秘书登记验收,并在票据上签字后,方予报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主任不在时,可由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代为审批:
   1. 购置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
   2.赴省内、外调研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3.进行实验室改装;
   4.向院外转拨科研协作费;
   5.聘请临时工;
   6.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须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按《江西中医学院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临时工工资、咨询、劳务费等开支,需由费用收取人、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此类经费支出应从严掌握。
第十四条   成果鉴定及与之有关的各种开支,项目负责人应提前编制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科研处审批备案。对参加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控制在:预审100元/人,函审和会议鉴定200元/人以内。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五条   凡在重点实验室内和学院内部领取科研所需的药品、试剂、器材、实验动物及打字、复印、摄影、冲印等费用采取内部转帐形式支付。凡向外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试剂、药品等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应采取转帐或汇款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否则不予报销。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凭具合法的原始发票。
第十六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或年度暂付款累计超过1000元的项目,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直至纠正为止。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章  经费的分配
第十七条   凡属重点实验室(指学院教职工)承担的纵向课题,重点实验室均按当年实际拨款额各按10%的比例提取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论证、申报课题、检查课题、申请鉴定、验收、科技奖励、组织或参加科技管理学习班及科技会议等工作所需经费和科技人员奖励、以及补充重点实验室运行金费等。主任基金资助的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凡属重点实验室固定和流动研究人员(指享受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待遇的学院教职工)承担的横向课题,重点实验将扣除成本的纯效益(除去合同规定应偿还部分)统一调配用于重点实验室再发展和人员奖励。
第六章  经费的决算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二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重点实验室报销核算人和科研处有关管理人员抓紧清理历年帐目,核实拨款和支出,认真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和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入项目档案,一份经重点实验室上报学院科研处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后予以核销。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也应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其结余经费上交重点实验室或作为主任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在确认保质保量完成研究计划任务,并经决算批复后,其项目结余经费由由课题组转入其它项目使用,按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资助项目、未完成研究任务或批准撤消、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及项目完成结余经费由重点实验室收回支持其它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继续用于本项目组其它研究工作,但其产权归属学院,重点实验室可根据具体情况调配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学院科研处、计财处会同审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财处、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共同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11-201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江西中医药大学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联系电话:0791-87118658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兴湾大道818号 | 邮编:330004 | 赣ICP备13005956号 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