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条 建立此奖励办法的目的旨在通过价值导向,激励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积极争取国家各类科研项目,高效高质完成研究任务,获取高水平科研成果,形成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并促进科研成果向先进生产力转化,从而产生强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第二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对成功申报国家级重大或攻关项目、国家级、省部、厅级项目的项目组学校分别按到位经费的10%、8%、7%、6%进行奖励。
第三条 科研项目任务奖:对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在研项目,按计划完成本年度科研任度,在项目研究进展过程中每年进行奖励。每年按到帐经费的8%给予科研任务奖。
第四条 论文发表奖;对在SCI期刊发表论文(以第一或通讯作者且本实验室署为第一发表单位)的科研人员进行的奖励。
(1)IF≤1.0:5000元/篇;
(2)IF>1.0:IF×5000元/篇(奖励金额非整数四舍五入)。
(论文为第二作者、实验室为第二标注等其他情况依次按30%递减,由重点实验室视具体情况调整奖励额度)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是对通过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取高水平科研成果而获取到各级各类奖项的项目组进行奖励。此项奖励只限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奖项。
(1)国家级一等奖:100000元/项;
(2)国家级二等奖:50000元/项;
(4)省部级一等奖:30000元/项;
(5)省部级二等奖:20000元/项;
(6)省部级三等奖:5000元/项;
(实验室为完成单位等其他情况依次按30%递减,由重点实验室视具体情况调整奖励额度)
第六条 专利奖;是对高水平科研成果或创新思路的申报专利,并取得专利证书的项目组进行奖励。
发明专利:5000元/项。
第七条 效益奖:当纵向课题转化或横向课题完成,产生经济效益后,扣除成本,按纯收益实际到位情况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为:课题组占70%,学院占30%(其中20%留于重点实验室再发展)。
第八条 针对纵向项目组的各种奖励,由项目负责人牵头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分配,并与项目组成员协量确定分配方案,其中项目负责人所得不得低于50%,项目组将分配方案报重点实验室备案并按国家相关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当分配方案出现问题时,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可进行协调。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