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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

字号:[ ]时间:2016年07月11日点击数:联系电话:0791-87118658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调节知识产权持有者、完成者、使用者的利益关系,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促进科技、经济、教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和技术秘密。

   ()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学校及重点实验室拥有的注册商标,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技术、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还有学校的校名、校标、重点实验室的室名、室标等标记。

   ()职务智力创作作品中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摄影、录相、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著作权。

   ()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以及学院(含附属单位)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持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法人单位者,其权利、义务归上级主管部位持有或所有。

第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研究课题负责人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提交符合规定的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予以保护。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对本单位的经济损失,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形成的专利而未及时申请)。对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任务要求的应用技术成果,要按照学校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及时组织鉴定。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单位科技档案部门归档。否则不予组织鉴定,不予申报奖励。科技档案要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处置权(创造、转让、·许可、销售、使用)归学院,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学院持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的权利,有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报酬的权利。此处所称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系指:

   1.学院及附属单位职工、学生(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博士后等)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由学院或附属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3.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学院及附属单位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咨询、通信等),对本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要严格执行有关科技保密的制度及规定。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是已申请专利的项目,否则应经重点实验室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时,须经学院科研处审查并报院领导批准。依照有关法律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以学校或重点实验室名义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或其他科技活动时,必须签定书面合同。订立各种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等合同)必须严格按合同法的要求,力求规范准确,一律使用国家或省科委监制的科技合同。

重点实验室所属的任何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重点实验室技术合同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法人代表委托或批准,无权对外签定任何形式的技术合同。否则所签定的合同学院不予承认,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及重点实验室派出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和合作研究人员等不得将学院持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私自携带出国进行使用、许可或转让,成果的保密内容不得对外泄密。对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应与国外接收单位用协议进行约定,要维护我方的知识产权权益。

第十二条  来室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等,在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应遵守学院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他们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学院持有。他们在离开学院前须将在校期间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等交还学院,在离开学院后,不得侵犯学院的知识产权(指擅自复制、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等)

第十三条  学校的本科生、专科生及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接受学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教育,遵守学院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他们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归学校持有,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要及时申请专利。在他们毕业离校时,应将掌握的技术资料,全部、完整地交还学校,并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保证离校后不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工,在离校后,无论何时都不得侵犯学院的知识产权,即不得将其在校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擅自进行复制、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上述人员在离校前,必须将在校时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交还学校。

第十五条  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学院持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其重要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已有,私自处置。违者,将视为对学校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学院将视情书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要加强无形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无形资产评估是开展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进行技术转让、对外合作和技术入股,以及学院科技产业技术投入价值的基本依据。对外技术入股和院内科技产业的技术投入,都是学校资产投入的组成部分,要严格评估审定程序,要计价登记,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七条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对申请专利、授权专利、撤消专利权、专利许可和专利权转让等环节要制定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对保护知识产权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对侵犯学校知识产权违反有关法律与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包括扣发奖酬金,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取消职称资格,降职降级,停发工资,解聘等各种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鼓励和保护合法的,并经学院审定认可的非职务成果及其权益。未经学院审定认可者,学校不予承认,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重点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所有人员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在校教职工、调入或分配到校的工作人员,离职、退休人员,在校学习或工作的研究人员、本科生、大专生、研究生、博士后、进修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和学院制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归学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移过程中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适当的比例,对转让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重点实验室将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普及列入教职工、学生,尤其是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科技人员业务学习的范围,根据不同人员制订学习计划和要求,并作为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研处为知识产权保护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1.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1)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条例并组织实施。

   (2)组织知识产权的确认、登记。

   (3)知识产权,尤其是应用成果及专利技术的许可贸易的组织管理工作。

   (4)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保护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调处、法律起诉等。

   2.知识产权的代理、咨询、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1)专利申请、行政撤消、无效宣告、诉讼的代理、咨询;

   (2)成果侵权,技术合同纠纷调处诉讼的代理、咨询;

   3.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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