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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汇编

字号:[ 大 中 小 ]时间:2016年11月04日点击数:联系电话:0791-87118658

目录

1.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试行稿)

2.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条例

3.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细则

4.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5.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考核评分标准

6.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技术人员考核评分标准

7.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考核评分标准

8.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9.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0.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11.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激励机制暂行办法

12.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开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3.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开放基金)申请指南

14.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开放基金)申请书

15.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16.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印章管理制度

17.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实验室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以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提高本实验室科学研究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层次,加快发展步伐,使本实验室逐步成为一流学者会聚、高层次人才快速成长、高水平研究成果层出不穷的现代中药制剂研究基地;形成科学的现代中药制剂的研究开发模式,为现代中药产业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条件,从而加速中药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重点地发展基础科学研究的方针和现代中药制剂发展趋势,实验室本着“充实、完善、凝炼、提升”的思想,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运用共建共享的机制,对大型科学仪器和设备、科技数据与文献、信息网络、多学科学术梯队、现代管理体系等资源进行战略重组与建设,将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构建成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开放高效、体系完备的国家级开放型科研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主管单位是国家教育部,依托单位是江西中医学院;重点实验室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学院下属院、系平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事制度

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学研究的战略、计划,以及本实验室的基础和实力,重点实验室下设4个研究室和1个办公室:中药新型给药系统研究室;中药制剂制造的应用基础研究室;中药活性物质基础及质量控制研究室;中药微生转化研究室;行政办公室。各研究室设研究室主任1人,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本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总数 15 人,本校人员总数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人,全面主持实验室各项工作,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聘任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推荐,教育部聘任,在聘任期间全权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设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1人,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由学院聘任。设立行政办公室,由信息主管、设备主管、文秘等人组成,行政办公室主任由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兼任,以日常工作为核心实行“扁平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协助主任负责各研究室以及外事、人事、科研协调、财务、设备、信息管理、研究生培养的管理、安全及日常行政等工作。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动人员组成包括兼职研究人员、博士生、研究生、本科实习生以及进修人员。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50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实际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九条凡学院引进与重点实验室相关专业的高层次人才需先行进入重点实验室启动相关科研项目进行科研培训一年。一年后,根据个人意愿,所属部门意见,以及重点实验室的需要和对其工作业绩及表现的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留在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设专职秘书1~2人,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处理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行政事务、重点实验室研究工作简报和年报、学术会议会务等工作,并负责重点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各类相关服务与保障。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设专项主管1~2人,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处理重点实验室的公共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数据资料统计归档管理、数据库和网站建设维护。

第十二条为了健全人员聘任、考核、激励、流动机制,形成“高标低进、预留空间、调配激励” (高标准定年薪、每月发放基本薪酬、每学期按业绩考核发放薪贴)的用人方式,学院将重点实验室人员工作业绩津贴发放权下放到重点实验室。每学期末,学院人事处根据制定的薪酬标准将重点实验室人员津贴总额下发到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主任及管理人员根据《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激励机制暂行办法》和每学期考核结果制定分配方案。

第三章 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和国家和省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依据江西中医学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结合我室的实际情况,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学院科研财务的统一帐号内单独建帐,由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独立管理,具体按照《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与《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院科研处、计财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设立主任基金(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开放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管理,不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重点实验室2万元以内的主任基金(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可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 超过2万元的主任基金(开放基金)资助项目,需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并决定是否资助和资助力度。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费用,一部分为每年学院下拨的运行50万元经费,另一部分为收取的管理费、科技服务费及仪器使用费。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费用由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主管,日常支出须经其同意并签字即可,单笔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需取得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并经其签字方可。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大型开放课题、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主持执行。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重点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根据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本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室主任会议研究工作,制定政策,以稳定重点实验室的固定技术队伍及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互相渗透,努力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吸收有成就的科研人员、留学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进修人员来本重点实验室工作,保持本实验室科研人员队伍的合理结构。

第十八条   本实验室实行开放式的运行机制,重点实验室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以客座研究人员的身份来重点实验室工作。重点实验室设立主任基金(开放基金),资助在现代中药制剂和中药现代化的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凡欲来本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和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国内外客座研究人员可以按照《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开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基金申请和来本实验室工作的具体手续。

第十九条   本实验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院内、院外合作和学术交流,如合作研究、科研人员互访和讲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实施计划的具体手续按《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各研究室的科研、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研究生培养等工作由各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实验室按照国家教委要求的项目进行信息管理,建立统计报盘制度,配置专人负责统计。统计结果定期公布,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统计结果。重点实验室以简报和年报形式向外界报告研究成果、反映学术动向、交流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经验,以促进本实验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尽可能的为科研人员创造有利于基础性、原始性创新研究的学术环境,汇聚相关学科的研究力量,组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突出重点方向与开拓性、原创性研究。在仪器、设备使用和各类经费分配上,以充分、高效、公平、合理为原则,有效利用奖励机制,鼓励多出快出重大成果。

(1)重点实验室应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和组织科研人员以重点实验室名义申报各类基金和其他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以及各类奖励;

(2)重点实验室应积极支持和组织科研人员以重点实验室名义在国际刊物和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所发生的费用由重点实验室运行费中支出;

(3)重点实验室鼓励科研人员充分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提高其使用效率,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收仪器、设备的使用费。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阻延研究人员使用仪器、设备。

(4)科研人员可根据自己研究工作的需要,向重点实验室提出自己希望添置的先进仪器,经重点实验室组织专家论证认为合理的,可纳入重点实验室仪器购置计划,待经费落实后购买,但仪器所有权属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属专职人员,工作内容原则上以科研为主体;在重点实验室筹建阶段尽量少承担教学任务,主要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筹建期完成后需承担一定量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基本属全职研究岗位,原则上采取实验室坐班制。上班时间,固定研究人员(含研究生、进修人员)因工作需要离开实验室,需向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作口头报告;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需在重点实验室内部公告栏注明去向。因事请假,固定研究人员(含研究生、进修人员)向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报告,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向常务副主任报告或主任助理报告;固定研究人员五天以上的事假需向重点实验室主任书面报告。

第五章 人员考核

第二十五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重点以个人自评,民主评议,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形式每学期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考核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总体负责,具体由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和各研究室主任以及主要学术带头人等组成考核小组实施执行。

(1) 固定人员:对固定研究人员的考核主要按照实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以工作中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对职业道德、科研工作、管理工作、研究生(本科生)培养工作等方面分别计分综合考核。

(2)对技术人员的考核除可按研究人员的记分标准记分外,主要从其技术水平、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配合研究人员进行试验等方面综合考核。

(3)对管理人员的考核主要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和效果等方面,综合重点实验室领导、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考核。

(4)客座人员:客座人员应按要求提交各种研究工作进展、总结报告及资料。如无特殊情况,凡不按时提交研究工作计划者,重点实验室将撤除对其的资助;不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研究工作无进展者,重点实验室将中止对其的资助;不按时提交总结报告、成果不按要求署名及不向重点实验室移交研究工作资料者,重点实验室将根据《江西中医学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且重点实验室将不受理其以后提出的申请,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将对各类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研究人员进行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种荣誉和项目。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固定人员将暂时流出重点实验室,不再享受重点实验室提供的各种待遇和优惠条件,聘用固定人员则不再聘用;客座人员一次考核不及格者,重点实验室将中止对其的资助,且重点实验室对其再次开放的准入条件将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提高。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人员考核结果将在重点实验室简报或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都可通过预约对学院内部、国内外研究团体开放服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对外开放,对学院内部开放按成本收费,具体按照《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细则》和本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实行“专管共用”,由专人负责,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实验数据(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磁盘等)。各台仪器均须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安全规则和统一标牌,由重点实验室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指定设备主管管理(对外和对内实验室服务的仪器设备),也可由实验室主任授权各研究室指派专人管理(研究室的专用仪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专项主管的职责范围:

(1)了解并熟悉所负责的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结构性能,能熟练操作使用所负责的仪器设备,以保证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能高效运行。对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承担主要责任。
(2)负责制定所管理的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安全规则和统一标牌,并严格按规程使用仪器。根据仪器设备实际状态悬挂“正常、维护、检修”三种状态标牌中的一种。
(3)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经常使用该仪器的人员能在一定程度上操作该仪器。有权根据仪器使用人员对仪器的熟悉情况决定其能否独立操作该仪器,未经管理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使用该仪器。
(4)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积极组织维修,并及时向本实验室有关领导汇报。
(5)妥善保管好仪器设备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修记录资料。
(6)具备团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态度,不以个人名义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确保本室的科研工作和开放课题的顺利进行,并支持院、系、所的科研工作。
(7)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时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移交资料(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说明仪器设备现状。接收人要掌握仪器使用方法,清点仪器附备件和有关资料。
(8)享有得到奖励、津贴和资助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免费使用所管理的仪器开展科研工作的权力。

第三十三条仪器设备专项主管全面负责对仪器设备维护、使用与管理工作,制定消耗及易损件订购计划上报重点实验室组织订货。同时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还负责向实验室提供与室内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有关的国际和国内仪器发展动向,以便能及时为实验室仪器的添置和更新提出意见。

第三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对实验台架施行统一规划管理,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规定专人负责实验台架的选址、搭建、拆除及运行维护等工作。
(1)新建实验台,必须向实验室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报告、所需空间大小和试验台架系统图,实验室根据整体规划,与新建试验台责任人协商确定其地址、规模、水电容量后方可动工。
(2)台架设计及搭建在满足实验要求的基础上要力求观瞻性好,与环境协调。
(3)搭台所需各种仪器设备、消耗品需先到设备主管处查询,没有时再购置。
(4)试验台搭建过程中和搭建完成后,须指定试验台管理负责人,建立试验台管理和使用制度。
(5) 实验台架管理员有权督促实验台架使用人保持实验台架的整洁及与整体环境的协调统一。
(6)台架拆除时,测量仪器须交回设备主管,可再利用材料回收入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情况纳入研究人员工作业绩考绩范围与津贴挂钩。

第三十六条   凡属重点实验室内部借用设备、器材,应办理登记手续。原则上,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外借。若情况特殊,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借、还时需检查设备完好状况。借出设备、器材应按时归还,凡造成损坏、丢失,一律由借用单位或部门负责赔偿。大型、精贵仪器、设备概不外借。

第三十七条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因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应予赔偿
(1) 不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者;
(2) 不按制度、未经仪器设备主管人员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
进行拆装者;
(3) 在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者;
(4) 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者;
(5)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外借设备不按规定办
理借用手续者,由于失职造成被盗、造成损坏者。

第三十八条   赔偿应根据设备、器材损坏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各仪器设备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对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凡属责任事故,需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一式两份,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按研究室、重点实验室、学院分管领导三级管理权限审批后处理。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客座研究人员、进修人员、研究生、实习生)在进入重点实验室都应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与《保密协议》,严格遵守《江西中医学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保护重点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四十一条在本实验室完成的相关研究的论文论著的发表,研究者本人享有著作权及著作发表权(保密论文除外),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其它资助单位共享,但必须署名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相应论文或各种技术文件应署名“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或者“Key Laboratory of Modern  Preparation of TCM(JiangXi University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Ministry of  Education, Nanchang 330004,China”。

第四十二条在本实验室完成的相关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可由双方协商后共同办理,但必须署名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十三条在本实验室完成的相关研究申请专利,专利权归本实验室独享,或与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单位共有, 但必须明确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未经实验室同意,专利不得向他人转让;专利转让获得的收益协商决定如何划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本条例中未尽事宜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若学院无相关规章制度界定,则由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与重点实验室共同商议解决。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条例

(试行)

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条款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一、学术委员会是本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 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评议、审批2万元以上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3) 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 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5)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6)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7) 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九至十五名,由校内外有关专家担任,另外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本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总数九至十五名,本校人员总数不超过三分之一。聘请国外有关专家三至五名作为顾问,以便加强与国外的联系,吸取国外信息及意见。

三、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四、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负责,实验室科研秘书、行政秘书是他们日常工作的助手。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约请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商讨工作。

五、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 每年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提前通报会议的内容。
(2) 每年进行1次重大主任基金课题评审。
(3) 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4) 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六、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七、学术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负责与顾问进行联系,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八、重点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九、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成员报送实验室工作简报和学术研究简报,使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情况。

十、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十一、学术委员每位成员应根据所了解的国内外与现代中药制剂有关的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动态, 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选题提出看法;吸引并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为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走向应用创造条件。

十一、学术委员会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时组织通讯评审,对其中重大的研究成果必要时可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审;学术委员会在评审成果过程中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术人才, 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学术人才。
十二、本工作条例由第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以后可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实验室的发展和变化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细则

(试行)

一、总则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作为面向院内、院外,国内、国际开放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作为科学研究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学术基地,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全方位的开放,为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开放对象

1.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的申请者。

2.应重点实验室主任邀请前来讲学、工作的国际、国内本领域知名专家。

3.自带符合本实验室专业发展方向的研究课题和经费,申请经同意后来实验室完成相关项目研究工作的学院内、外科研人员。

4.同意接收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和进修人员。

5.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国内外申请使用者。

三、具体管理

1. 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及其客座研究员的管理按照《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开放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2. 应重点实验室主任邀请前来讲学、工作的国际、国内科研人员知名专家产生的接待及相关管理,由重点实验室和相关研究室共同负责。

3. 国内外自带经费的纵向研究课题经同意进入实验室时,其科研经费须同时进入重点实验的科研帐户,到帐后并由学院科研处财务及时通知重点实验室;纵向研究课题进入重点实验室收取课题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管理费用于对其课题及参与其课题的学生、进修人员进行管理。

4.自带经费的研究课题经同意进入实验室后,重点实验室收取管理费后免收其仪器设备使用费用,可参与重点实验室内部学术活动与学术讨论,重点实验室有为其更好地完研究课题提供技术支持的义务。

5.凡学院内部教职工因承担一定级别科研项目需申请进入重点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者,申请经所属系部同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上报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则可成为重点实验室流动专职研究人员,其待遇按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执行,参与重点实验室工作业绩考评,当项目结束时则自动退出重点实验室。

6.参与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或使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资源开展科研工作的学院内部教职工为重点实验室流动非专职研究人员,其待遇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不参与重点实验室工作业绩考评。

7.对于自带经费的研究课题,在完成后需及时退出实验室,逾期不退出者按照按照200元/天收取台面费,直至其退出实验室为止。

8.重点实验室的所有客座研究员同时聘请为学院客座教授和兼职研究生导师,可以参与学院和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和带教研究生;其带教研究生的开题及答辩费用由客座研究员负责落实,受开放基金资助的可从开放基金中支出。

9. 初到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学习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

10.重点实验室接收的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其开题及答辩费用由其导师负责落实,培养相关费用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决。

11.申请使用仪器人员一般须提前两星期在重点实验室网站上凳记申请,一周内在重点实验室网站上查询批准信息;按网上批准时间和联系方式与仪器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使用确认单;根据使用仪器设备使用确认单的时间规定方法方式使用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办理登记并结算费用。

12.国内外科研团体或科研工作者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收费,将根据仪器设备的价值、耗损及行业通用准则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13.学院内部科研人员使用本实验室小型常规仪器按“专建共享”原则,在不影响重点实验室在研项目进展的前提下免费使用,具体按照本细则第三节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大型仪器使用费用减半,有以下情况之一可向本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免费使用:(1)为争取重大和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预研究,而目前暂无经费;(2)研究经费紧张,已赤字运行但确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

14.申请减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用或优惠的程序如下:(1)至少提前两星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科研处领导核实签字;(2)申请经本实验室核实后,由实验室主任或主任助理签字同意。

四、附则

1.本办法由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始生效。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人员聘任、考核、激励、流动机制,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高标低进、预留空间、调配激励” (高标准定年薪、每月发放基本薪酬、每学期按业绩考核发放薪贴)的用人方式,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学院授予重点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包括人员的聘任、考核、激励、流动。涉及到人员调动、流动者,由学院人事部门宏观调配。

第三条   新进入重点实验室的各类人员皆采取岗位聘用制管理,按照岗位定薪酬,其它待遇与学院教职工相同。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暂下设4个研究室和1个办公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为50人以上,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二章 人员聘任条件

第五条   研究人员要求

1、研究室主任

(1)资历:博士学历(或副高及副高以上),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

(2)专业背景:中药制剂学或西药药剂学;中药化学或天然药物化学、仪器分析学;工业制剂学、制药工程学和制药机械学、物理化学及医药相关专业、中药学、微生物学及相关专业;

(3)科研能力:主持过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级项目2项)以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获得过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奖励;

(4)管理能力:有从事科研管理经验,具有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2、研究人员

(1)资历:硕士及硕士学历以上,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

(2)专业背景:符合以下专业的任何一项:

① 中药制剂学或西药制剂学;② 药代动力学、生物药剂学;③高分子材料学、物理药剂学、药用辅料学、药品包装;④ 临床药学;⑤中药化学或天然药物化学、仪器分析学;⑥工业制剂学、制药工程学和制药机械学、物理化学及医药相关专业;

(3)科研能力:主持或参与过省级以上的项目研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

(4)素质要求:具有诚实、敬业、奉献精神,具有沟通、合作能力,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

3、技术人员

(1)资历: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2年以上;

(2)专业背景:中药制剂学、中药化学、有机化学、药动学;中药化学、天然有机化学、物理化学等;中药或化学药制药工程、制药机械、集成电子等及医药相关专业;

(3)科研技能:有很强的动手操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制剂机械设备和分析精密仪器,能分析和解决制剂工艺中出现的问题,能熟练使用电脑等办公设施。

第六条   管理人员要求

1、行政副主任或主任助理

(1)资历:硕士及硕士学历(含在职)以上,从事科研管理工作3年以上;

(2)专业背景:医学或药学相关专业;

(3)科研协调能力:独立承担过国家级项目的组织申报、项目跟踪、结题报奖、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新药注册申报、市场转化等管理协调工作;

(4)行政管理能力:有从事科研管理经验,具有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有较强文字表达能力,独立撰写各种规章制度和行政公文;有较强口头表达能力,能独立地代表重点实验室开展外事工作;有较强的计算机能力,能熟练操作各种网络、办公及应用软件;熟练掌握各种宏观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2、重点实验室专项主管(如设备主管、信息主管等)

(1)资历:硕士或本科学历以上,从事相关工作1年以上;

(2)专业背景:医学或药学相关专业;

(3)能力要求:具有专项主管事务的专项特长,设备主管需精通各种设备,并保证其正常工作,能够收集、整理设备档案、资料,能够开展对外开放设备的使用人员初级培训; 信息主管需精通计算机、网络设备,并保证其正常工作,能够负责应用软件、数据库的引进和初步开发,具有科研文献代理检索服务能力,有能力承担网络主页的维护、更新和信息发布。

(4)素质要求:具有诚实、敬业、奉献精神,具有沟通、合作能力,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有较强的计算机能力,能熟练操作各种网络、办公及应用软件;有较强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科研秘书、行政秘书

(1)资历:本科以上学历

(2)专业背景:医学或药学相关专业;

(3)素质要求:具有诚实、敬业、奉献精神,具有沟通、合作能力;能及时完成上级所交待的工作任务;有较强文字表达能力,独立撰写各种行政公文;有较强口头表达能力;能熟练使用电脑等办公设施,熟悉常用办公软件;熟悉各种宏观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人员待遇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待遇基数(税前):

1、研究室主任8万/年;

2、博士(副高)研究人员6万/年; 正高研究人员7万/年;

3、硕士研究人员3.5万/年;讲师研究人员4.5万/年;

4、聘请技术人员:本科1.5万/年,大专1万/年。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待遇基数(税前):

1、行政副主任或主任助理4.5万/年;

2、重点实验室专项主管3万/年;

3、科研秘书、行政秘书:本科1.5万/年,大专1万/年。

第九条 凡学院引进到重点实验人员的住房条件与学院教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   学院人事处将重点实验室人员各岗位所定薪酬的一部分作为工作绩效考核津贴,其发放权下放到重点实验室。每学期末,重点实验室主任及管理人员根据本办法和《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激励机制暂行办法》得出的考核结果制定津贴分配方案上报学院人事处,由学院人事处宏观审核后下发。聘请的技术人员和科研秘书、行政秘书的工作绩效考核津贴当月考核当月发放。各岗位工作绩效考核津贴比例如下:

  (一)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工作绩效考核津贴

1、研究室主任年薪的50%;

2、博士(副高、正高)研究人员年薪的40%;

3、硕士(讲师)研究人员年薪的30%;

4、聘请技术人员年薪的20%。

(二) 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工作绩效考核津贴

1、行政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年薪的40%;

2、重点实验室专项主管年薪的30%;

3、科研秘书、行政秘书年薪的20%;

第三章 人员考核

第十一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全面真实”的原则,以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集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实验室每学期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力争做到科学、规范、合理。

第十二条   考核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总体负责,具体由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和各研究室主任以及主要学术带头人等组成考核小组实施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人员考核内容:按照实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以工作中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对职业道德、科研工作、研究生(本科生)培养工作、管理工作等进行全面考核。对技术人员的考核除可按研究人员的记分标准记分外,主要从其技术水平、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配合研究人员进行试验等方面综合考核(评分标准另订)。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考核内容:按照实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以工作中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对管理人员的考核主要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和效果等方面,综合重点实验室领导、研究人员、技术人员与评价意见进行考核(评分标准另订)。

第十五条考核等级

考核结论分为优秀(100~90)、良好(89~75)、合格(74~60)、不合格(59~0)四个等级。优秀者按待遇基数的120%发放工作业绩津贴;良好者按待遇基数的100%发放工作业绩津贴;合格者按待遇基数的80%发放工作业绩津贴;不合格按待遇基数的60%发放工作业绩津贴。

各类人员考核项目中有一项未达标(低于单项分值的60%),即不可评为良好;若两项以上未达标,则被评为不合格。

第三章 人员流动

第十六条   凡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则自动解聘。自动解聘者可由学院人事处选择调配安排到其它系部工作,未被人事处调配者则完全与学院脱离人事关系。

第十七条凡学院引进或外出学习进修归来的,与重点实验室相关专业的高层次人才需先行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和培训一年,从事相关科研项目。一年至两年后,根据重点实验室的实际需要和其工作业绩及表现的考核,结合其个人意愿,经原属部门同意后,可留在重点实验室工作;其余则回原属部门工作。

第十八条   凡学院内部教职工因承担一定级别科研项目需申请进入重点实验开展科研工作者,申请经所属系部领导同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上报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则可成为重点实验室流动专职研究人员,其待遇按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执行,参与重点实验室工作业绩考评。

第十九条   参与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或使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资源开展科研工作的学院内部教职工为重点实验室流动非专职研究人员,其待遇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不参与重点实验室工作业绩考评。

第二十条流动专职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若考核为不合格者,按相应比例扣发工作业绩津贴,且自动退出重点实验室回原部门工作;其所承担科研项目在重点实验室完成后,无后续课题者亦自动退出重点实验室回原部门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和重点实验室共同解释。本条例中未尽事宜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研究人员考核评分标准

(试行)

考核范围

内   容

分值

自评

得分

集体

考评

最终

考评

职业道德

10%

思想观念、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考核其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工作作风、为人师表、法制观念、全局观念、协作精神等方面的表现

10分




科研工作

70%

申报各级各类纵向课题情况 (5分):

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纵向课题、标书质量好(5分)质量较好(4分) 标书质量一般 (3分)标书质量差(2分)

不申报纵向课题(0分)

(凡已获得国家项目资助,受政策所限,在结题前不能申报者,此项考核为满分)

5分




科研课题选项创新思路的提出(5分):

积极参加集体讨论,能提出公认的创新课题或创新思路(5分);积极参加集体讨论,提出较好的创新课题或创新思路(4分);积极参加集体讨论,为创新课题的选择或创新思路的提出参考建议(3分);不积极参加集体讨论,能提出较好的创新课题或创新思路(2分);不积极参加集体讨论,但能为创新课题的选择或创新思路的提出提供参考建议(1分);不参加集体讨论(0分)

5分




承担各级各类纵向课题情况(35分) :
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或攻关项目(35分);参与国家重大项目或攻关项目(排名第二、三、四、五、六得分分别为:25分、20分、15分、10分、5分)

承担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国家中管局及国家其它部委项目 (30分);参与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国家中管局及国家其它部委项目(排名第二、三、四、五得分分别为:20分、15分、10分、5分)

承担省自然基金项目、省科技厅、及其它省级项目 (25分);参与自然基金项目、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中管局及省其它部门项目(排名第二、三、四得分分别为:15分、10分、5分)

承担省教育厅、省中管局、南昌市科委及其它相同级别科研项目(15分),参与南昌市及其它相同级别科研项目(10分)
承担学院科研项目(6分),参与学院科研项目(4分)
没有承担和参与科研项目(0分)

此项评分从考评人员所有承担、参与课题累积计分,国家级项目以35分为上限,省级项目以25分为上限

35分




各级各类纵向课题执行、完成情况 (5分):

承担、参与的项目执行有力、进展顺利、按计划完成任务或阶段任务(5分),执行较好、进展比较顺利、基本按计划完成任务或阶段任务(4分),进展缓慢、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或阶段任务(2分),进展滞后、无法按计划完成任务或阶段任务(1分),无进展(0分)

5分




开展学术讲座与技术培训(5分):

一学期主动开展学术讲座与技术培训各一次(5分);一学期被动开展学术讲座与技术培训各一次(4分);一学期主动开展学术讲座或技术培训一次(3分);一学期被动开展学术讲座或技术培训一次(2分);一学期没有开展学术讲座或技术培训(0分)

5分




论文发表情况(15分):
在SCI核心刊物发表一篇文章(15分)
在SCI外围刊物发表一篇文章(13分)
国际学术会议特邀报告(10分)
在国外其他期刊和国内核心刊物(以中国科学院文献信息情报中心每年公布的名单为准)发表一篇文章(8分)
在国内一般刊物,国外正式出版论文集发表一篇文章(6分)
在国内正式出版论文集发表一篇文章(4分)

(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得分为所发表论文层次的满分,非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个人得分: M/N×论文分值  M为论文排名的倒序数    N为作者总数;多篇论文发表者,以最高层次论文计分,同一层次论文每多一篇加4分,以15分为上限;凡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参与的论文不计分。)

15分




研究生

(本科生)

培养工作

10%

研究生(本科生)实验室培养(5分):
指导研究生(本科生)开展科学实验研究是否规范,所开展实验的实验报告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所带教的研究生的论文发表层次;所带教的研究生(本科生)是否遵守重点实验的规章制度和服从管理;所带所带教的研究生(本科生)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其质量。

5分




是否按质按量完成教学、带教任务(5分)

5分




公共管理

10%

实验室管理及辅助工作方面(8分):
(1)是否定期进行了清账、核卡。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及时准确,及时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1分)
(2)新购入的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完成了验收、编号、入账、建卡、建账,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原始单据是否齐全 (1分)
(3)所分管大型精密设备是否落实了专人管理,各种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及时维护,使用及维护情况是否认真记录并归档(1分)
(4)承担的对外服务对外开放任务的数量和效率、效益(2分)
(5)是否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是否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是否及时妥当 (2分)
(6)实验室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是否落实(清洁卫生、文明管理方面的效果和问题) (1分)

10分




是否认真执行上、下班制度,并接受检查监督(2分)

备注:

考核等级:优秀(100~90分)、良好(89~75分)、合格(74~60分)、不合格(59~0分)。

科研工作量以及管理工作量、研究生(本科生)培养工作量中有一项未完成,即不可评为良好;若两项以上没完成,则被评为不合格。

研究人员考核评分标准中职业道德、科研工作、研究生(本科生)培养工作部分评分为每学期末综合评议;管理与其他工作部分分值则采取扣分累计计分方式计分,即在日常工作中对所出现失误的情况按所定分值扣分,学期末按此项总分减去日常累积扣分所得分值为此项考核得分。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技术人员考核评分标准

(试行)

考核范围

内   容

分值

自评

得分

集体

考评

最终

考评

职业道德

10%

思想观念、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考核其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工作作风、为人师表、法制观念、全局观念、协作精神等方面的表现

10分




技术水平

20%

专业知识水平(10分):

精通(10分)  熟练(8分) 掌握(6分) 了解(4分)  生疏(2分) 不懂(0分)由所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考核

20分




实验室仪器的操作水平(10分):精通(10分)  熟练(8分) 掌握(6分) 了解(4分)  生疏(2分) 不懂(0分)由所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考核

工作量

20%

以重点实验室技术人员平均工作量为参照评定本学期重点的工作量(10分):

高出平均工作量(20分)

等相于平均工作量(16分)

低于平均工作量(15~8分)

与平均均工作量差距较大(8~0分)

20分




配合研究人员进行实验20%

配合研究人员进行实验(20分)

能积极配合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思路,所开展实验的实验报告符合要求并且完整清晰(20分)

能积极配合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所开展实验的实验报告符合要求完整清晰(17分)

能积极配合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所开展实验的实验报告基本符合要求并且完整(13分)

能积极配合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所开展实验的实验报告基本符合要求不够完整(10分)

能积极配合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所开展实验的实验报告不符合基本要求不够完整(7分)

配合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不主动积极(5分)

不配合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4~0分)

20分




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与实验室管理辅助工作

20%

实验室管理及辅助工作方面(20分):
(1)新购入的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完成了验收、编号、入账、建卡、建账,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原始单据是否齐全 (2分)
(2)是否定期进行了清账、核卡。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及时准确,及时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2分)
(3)所分管大型精密设备各种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及时维护,使用及维护情况是否认真记录并归档(4分)
(4)承担的对外服务对外开放任务的数量和效率、效益(4分)
(5)是否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是否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是否及时妥当 (2分)
(6)实验室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是否落实(清洁卫生、文明管理方面的效果和问题) (2分)

(7)遵守重点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服从管理(2分)

(8)是否认真执行上、下班制度,并接受检查监督(2分)

20

分




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

10%

能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的初级技能培训(5分)

能按要求开展仪器设备的初级技能培训(4分)

能积极要求和参加技能培训(3分)

能按要求参加技能培训(2分)

不能按要求参加技能培训(0分)

10

分




能给实验室提出创造建设性意见(5分)

能对实验室的管理提出建议(3分)

能主动协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建设的基础工作(2分)

对实验室的建设毫无贡献(0分)  

备注:

考核等级:优秀(100~90分)、良好(89~75分)、合格(74~60分)、不合格(59~0分)

技术水平、配合研究人员进行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与实验室管理辅助、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有一项未完成,即不可评为良好;若两项以上没完成,则被评为不合格。

技术人员考核评分标准中技术水平、配合研究人员进行实验、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部分评分为每学期末综合评议;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与实验室管理辅助部分分值则采取扣分累计分方式计分,即在日常工作中对所出现失误的情况按所定分值扣分,学期末按此项总分减去日常累积扣分所得分值为此项考核得分。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管理人员考核评分标准

(试行)

考核范围

内   容

分值

自评

得分

集体

考评

最终

考评

职业道德

10%

思想观念、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考核其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工作作风、为人师表、法制观念、全局观念、协作精神等方面的表现

10分




工作效果

与业绩

40%

工作效果(10分)

工作计划安排是否合理可行(1分)

工作达成度与期望值比较,工作达成与目标或标准之差距,同时应考虑工作客观难度(2分)

工作方法正确,时间和实验室费用安排合理有效(2分)

是否及时整理工作成果,为以后的工作创造条件(2分)

工作总结和汇报准确及时(1分)

工作熟练程度和开展工作技能是否提高(2分)

10分




工作量(20分)

以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平均工作量工作量为参照评定工作量:

高出平均工作量(20分)

等相于平均工作量(16分)

低于平均工作量(15~8分)

与平均均工作量差距较大(8~0分)

20

分




有无建设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10分)

积极主动地开拓性创造性开展工作(10分)

能按要求开拓性创造性开展工作(8分)

被动地开展开拓性创造性工作(5分)

不能开展开拓性创造性工作(4~0分)

10分




管理监督

20%

对涉及到重点实验室财产和人事安全的事项严格管理(5分)

对工作中的失败和临时追加的工作任务敢于担当和勇于担当(5分)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进行管理和纠正(5分);

注意实验室现场的安全卫生和整理工作(5分)

20分




能力评测

15%

协调合作(5分)

以团队精神工作,协助上级,配合同事与人协调无间,为使工作顺利完成尽最大努力(5分)

肯应别人要求帮助他人(3分)

仅在必须协调的工作上才与人合作精神散漫,不肯与别人合作(2~0分)

5分




处理能力(5分)

理解力极强,对事务判断极正确,处理力强(5分)理解、判断力一般,处理事务不常有错误(4~3分)理解较迟钝,对复杂事务判断力不够(3~2分)迟钝、理解判断力不良,经常无法处理事务(1~0分)

5分




学习能力(5分)

自我学习能力(3分)对下属管理人员或学生的培养(2分)

5分




素质评测

15%

责任感(8分)

有责任心,任劳任怨,能自动自发、竭尽所能达成任务(8分)

交付的工作需要督促方能完成(6~4分)敷衍了事,无责任心,做事粗心大意(4~0分)

8分




勤奋态度(5分)

对工作积极勤勉(5分)

守时守规,不偷懒勤奋工作(4~3分)借故逃避繁重工作,不守工作岗位(2~1分)

工作无恒心、精神不振,不满现实(0分)

5分




是否认真执行上、下班制度,并接受检查监督(2分)

2分




备注:

考核等级:优秀(100~90分)、良好(89~75分)、合格(74~60分)、不合格(59~0分)

职业道德、工作效果、管理监督、能力评测、素质评测中有一项未达标,即不可评为良好;若两项以上未达标,则被评为不合格。

管理人员考核评分标准中职业道德、工作效果、管理监督、能力评测、素质评测为每学期末综合评议;是否认真执行上、下班制度则采取扣分累计分方式计分,即在素质评测所定分值扣分,学期末按此项总分减去日常累积扣分所得分值为此项考核得分。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步伐,加强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该项经费,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和国家和省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依据江西中医学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结合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务求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学院科研财务的统一帐号,实行统一管理,独立使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自筹的运行经费可根据国家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定自主使用。

第三条学院科研处、计财处是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

二经费来源

第四条运行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学院根据《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每年下达运行经费五十万元。

2、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自筹经费。

三、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运行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日常办公经费:包括电脑耗材、办公电话、办公文具、办公交通等相关费用;

2、消耗试验用品:包括实验室常用的玻璃仪器、各种制剂、试剂;

3、仪器设备维护费用:各种仪器设备的维修,购买消耗性配件;

4、图书资料费:重点实验室所必备的大型工具书、科技期刊(含科技:电子出版物)的购置费及用于文献检索的费用;

5、学术交流费:用于重点实验室研究室主任和中青年研究人员骨干参加学术交流、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及人员培养等;

6、差旅费用:受重点实验室委派因公外出的差旅费用(相关标准参照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7、接待费用:用于重点实验室对外联系、合作及访问专家、学者到访的接待费用。

四、 经费预算

第六条学院下达的五十万经费到帐后,重点实验室根据当年经费总额及效益优先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经费数额和大致开支范围),上报学院分管领导;在运行中,经费预算方案如有十万以上的调整,需另行上报学院分管领导。

第七条列入经费预算方案超过十万元的使用计划,由设备处负责按采购要求办理(如办公装修等)。

五、审批与报销

第八条 运行经费使用时,应严格按照重点实验室本度的经费预算方案执行,超过预算方案的支出需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费用由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主管,日常支出须经其同意并签字即可,单笔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需取得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并经其签字方可。

第九条用学院拨款和重点实验室自筹的经费所购办公设备、图书资料的产权归学院,办公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电子出版物)、工具书等应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专管共用,报销前须经有关人员验收,登记造册、并在报销凭证上签字证明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用重点实验室自筹的经费所购置的办公设备及图书资料等其产权归该学科所有。

第十一条 报销时须有重点实验室主任或主任助理签字外,还须经办人及验收人签字,凭相关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六、结余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每一财政年度终结,科研处、计财处会同重点实验室对当年经费进行清理、核销,结余的经费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七、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1
.由重点实验室申报到或联合申报到的各级各类纵向课题;
2
.由客座研究人员自带各级各类科研课题;
3.
主任基金(开放基金)资助项目;
4.
各种来源的委托科研项目。

第三条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组必须按批准的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开始研究工作。研究中要注意做好科研原始资料包括各项数据的收集、核对和整理,认真填写《科学研究记录本》,及时向重点实验室反馈研究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信息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或延长年限、改变项目承担人员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研处审批备案。申请延期一般只能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五条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变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及合作单位签署意见,报学院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稳定,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必需变更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国家、部委及省厅级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病休等特殊原因,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由研究室主任或学科带头人提出合适代理人选,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报有学院科研处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如代理项目负责人不属原项目组成员,批准后,作为增补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离岗超过一年,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研究室主任或学科带头人提出更换人选,并附更换者的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方面的材料,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查后,报学院科研处及有关部门审批。如无合适的人选,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2
.主任基金和学院科研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报重点实验室或科研处审批;超过一年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3
.项目组主要成员因主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其分担的研究任务的,允许退出,并由项目组负责人及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更换人选。主任基金资助项目主要成员的更换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院级项目组主要成员的更换报科研处审批;国家、部委及省厅级项目组主要成员的更换,经重点实验室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研处及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在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深入科研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研究,加强对项目经常性的督促与检查,及时帮助科研人员解决一些在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重点实验室有权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逾期不纠正、补报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九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研究效益和研究质量低劣、不能胜任研究任务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或超过规定完成年限二年又无明显研究进展的。属主任基金资助项目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撤消或中止;属院级项目的,重点实验室报告学院予以撤消或中止;属国家、部委及省厅级项目的,重点实验室将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撤消或中止。

第十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结束后,须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项目总结报告、会同重点实验室核算报销人员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及仪器设备购置清单,经重点实验室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研处进行审查,然后由学院科研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结题验收,对其完成质量作出综合评价。撤销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也按结题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项目结束后,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可转入新项目的研究,或交重点实验室使用。具体办法按《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凡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除及时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外,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学院或附属单位全数收回,交重点实验室调剂使用。结余经费纳入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凡未经批准,不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对于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结果,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和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重点实验室不允许其申报新的科研项目。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的项目负责人,对其今后项目申报予以或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五条凡申报国家攻关项目、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项目,第一申报单位都应为江西中医学院;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署名“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或者“Key Laboratory of Modern  Preparation of TCM(JiangXi University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Ministry of  Education, Nanchang 330004,China”,未标注,不得作为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的有效文件。

第十六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未经结题者,重点实验室一律不受理其鉴定或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对有关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并及时归档。归档要求按《江西中医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究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共同负责解释。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和国家和省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依据江西中医学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结合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学院科研财务的统一帐号内按课题单独建帐,由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独立管理;由重点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所有课题经费在科研财务的报销核算工作,以便重点实验室及时监管各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条 学院科研处、计财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行使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讲求效益的原则,在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监督下,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及本办法,严格按照课题计划支配使用科研课题经费。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列入国家、部委、省厅等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经费(即纵向科研经费);
2
.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究的合同经费(即横向科研经费);
3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
4
.流动研究人员自带科研课题经费;
5.
其它以科研合作项目为载体的科研经费。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
.科研业务费:科研有关的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业务资料费;报告、论文印刷、版面费。
   2
.实验材料费:科研用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动植物购置和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等。
   3
.仪器设备费:指列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申报书)中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设备、通讯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经费开支。
   4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所开支的费用。不得将实验室土建、扩建、房屋维修等费用列入开支。
   5
.协作费: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协议书应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协作费。
   6
.项目组织实施费:成果鉴定会议费、咨询、评审费;临时工工资及管理费等。
   7
.其它:含科研津贴、中介费以及有关科技奖励费用等。

第四章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后,学院科研处及时通知重点实验室专门报销核算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由重点实验室专门报销核算人员领取相关项目经费的“江西中医学院科研经费专用折”。报销时,相关票据除项目负责人签字外,还须有经办人或验收人签字,由重点实验室专门报销核算人员凭经费专用折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凡属国家规定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商品”,原则上不得列入科研经费开支,如个别项目确系科研需要,并在申报时已列入经费预算计划内的,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按专控商品规定上报批准后购买。

第九条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重点实验室,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项目完成后其购买的仪器设备归重点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重点实验室资料室所有,报销前须经重点实验室专职秘书登记验收,并在票据上签字后,方予报销。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主任不在时,可由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代为审批:
   1.
购置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
   2
.赴省内、外调研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3
.进行实验室改装;
   4
.向院外转拨科研协作费;
   5
.聘请临时工;
   6
.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科研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须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按《江西中医学院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临时工工资、咨询、劳务费等开支,需由费用收取人、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此类经费支出应从严掌握。

第十四条成果鉴定及与之有关的各种开支,项目负责人应提前编制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科研处审批备案。对参加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控制在:预审100元/人,函审和会议鉴定200元/人以内。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五条凡在重点实验室内和学院内部领取科研所需的药品、试剂、器材、实验动物及打字、复印、摄影、冲印等费用采取内部转帐形式支付。凡向外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试剂、药品等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应采取转帐或汇款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否则不予报销。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凭具合法的原始发票。

第十六条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或年度暂付款累计超过1000元的项目,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直至纠正为止。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章经费的分配

第十七条凡属重点实验室(指学院教职工)承担的纵向课题,重点实验室均按当年实际拨款额各按10%的比例提取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论证、申报课题、检查课题、申请鉴定、验收、科技奖励、组织或参加科技管理学习班及科技会议等工作所需经费和科技人员奖励、以及补充重点实验室运行金费等。主任基金资助的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凡属重点实验室固定和流动研究人员(指享受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待遇的学院教职工)承担的横向课题,重点实验将扣除成本的纯效益(除去合同规定应偿还部分)统一调配用于重点实验室再发展和人员奖励。

第六章经费的决算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二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重点实验室报销核算人和科研处有关管理人员抓紧清理历年帐目,核实拨款和支出,认真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和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入项目档案,一份经重点实验室上报学院科研处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后予以核销。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也应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其结余经费上交重点实验室或作为主任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在确认保质保量完成研究计划任务,并经决算批复后,其项目结余经费由由课题组转入其它项目使用,按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资助项目、未完成研究任务或批准撤消、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及项目完成结余经费由重点实验室收回支持其它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继续用于本项目组其它研究工作,但其产权归属学院,重点实验室可根据具体情况调配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学院科研处、计财处会同审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财处、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共同负责解释。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激励机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建立此奖励办法的目的旨在通过价值导向,激励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积极争取国家各类科研项目,高效高质完成研究任务,获取高水平科研成果,形成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并促进科研成果向先进生产力转化,从而产生强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第二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对成功申报国家级重大或攻关项目、国家级、省部、厅级项目的项目组学校分别按到位经费的10%、8%、7%、6%进行奖励。

第三条科研项目任务奖:对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在研项目,按计划完成本年度科研任度,在项目研究进展过程中每年进行奖励。每年按到帐经费的8%给予科研任务奖。

第四条论文发表奖;对在SCI期刊发表论文(以第一或通讯作者且本实验室署为第一发表单位)的科研人员进行的奖励。
(1)IF≤1.0:5000元/篇;
(2)IF>1.0:IF×5000元/篇(奖励金额非整数四舍五入)。
(论文为第二作者、实验室为第二标注等其他情况依次按30%递减,由重点实验室视具体情况调整奖励额度)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是对通过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取高水平科研成果而获取到各级各类奖项的项目组进行奖励。此项奖励只限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奖项。
(1)国家级一等奖:100000元/项;
(2)国家级二等奖:50000元/项;
(4)省部级一等奖:30000元/项;
(5)省部级二等奖:20000元/项;
(6)省部级三等奖:5000元/项;
(实验室为完成单位等其他情况依次按30%递减,由重点实验室视具体情况调整奖励额度)

第六条专利奖;是对高水平科研成果或创新思路的申报专利,并取得专利证书的项目组进行奖励。
发明专利:5000元/项。

第七条   效益奖:当纵向课题转化或横向课题完成,产生经济效益后,扣除成本,按纯收益实际到位情况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为:课题组占70%,学院占30%(其中20%留于重点实验室再发展)。

第八条针对纵向项目组的各种奖励,由项目负责人牵头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分配,并与项目组成员协量确定分配方案,其中项目负责人所得不得低于50%,项目组将分配方案报重点实验室备案并按国家相关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当分配方案出现问题时,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可进行协调。

第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和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

(开放基金)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主任基金按照“流动、开放、竞争、联合、创新”的原则,结合自身特色和优先发展领域培育优秀项目;同时通过实验室的开放,加强同行之间、学科之间的学术交流,努力创造一个比实验室自身范围更大的学术群体,促进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成长,不断提高本实验室的科研能力与学术研究水平,以利于实验室的发展,并促进学科的发展。

第二条由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江西中医学院每年投入50万元RMB设立主任基金,主要从事现代中药制剂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主任基金每年拿出总经费的40%,但至少不低于20万RMB设立开放科研基金,对外公开招标。

第四条 主任基金主要为在本室进行的本领域科研课题提供资助,同时,欢迎自带项目或课题经费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研究工作或进行科研合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主任基金主要资助以下方向的课题:

1. 中药新型给药系统的研究

2.中药不稳定成分的稳定化研究

3.新辅料的应用研究

4.中药有效成分药物动力学研究

5.中药制剂制造技术应用基础研究

6.中药制造过程在线检测研究

7.中药药效物质基础研究

8.中药质量控制技术研究

9.建立中药有毒物质检测体系的研究

10.中药防潮技术的研究

11.中药矫味技术的研究

12.微生物转化研究

13.真菌发酵工艺研究

14.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相关学科研究

第三章 课题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申请资格:

1、申请时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及同等学历的本校和非本校科研人员。

2、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①在读(指脱产学习)研究生;②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3、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申请者,无需推荐即可直接申请。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硕士学位及同等学历申请人应具备二位有关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信。

第七条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根据《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课题申请指南》,按规定格式详细填写《《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课题申请书》,连同专家推荐信一起在指定时间内寄送到本实验室。

2、审批程序: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将根据下述原则进行审批:

   (1) 课题内容符合本实验室课题申请指南;

   (2) 课题具有一定先进性和重要性;

  (3) 研究思路、技术途径的创新性,有明显的学术和技术意义,明显的环境、经济及社会效益;

 (4) 研究计划合理可行,申请者有能力按时完成。

申请者的研究课题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或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建议资助资金数额,正式接受申请人为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

曾获本实验室研究基金资助取得较好的研究结果,并且为延续性强的课题,如果再次申请研究基金本实验室将优先资助。

3、申请日期

本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主任基金项目申请指南》,自公布之日开始接受课题申请,在本度内可自由申请,本实验室自接到课题申请书后2个月内作出资助决定。

4、申请者应根据评审意见填写课题计划任务书,由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方正式列为本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

5、 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若已超过计划任务所确定的截止时间一年仍未结题者,实验室将不预留此项经费。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申请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主任基金资助项目采取自选立项和学术委员会建议立项两种形式。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对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主任基金自选资助项目具有决定权;对于2 万元以上主任基金资助项目需交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答辩,由学术委员会决定立项的课题和资助力度。

第九条 主任基金资助项目的运作全面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招标制,通过竞争达到人、财、物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保证项目高速、高质量顺利实施。

第五章 课题研究工作管理

第十条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必须在工作开始前按照计划任务书所提计划,制定详细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如改变计划,或变更课题内容范围以致影响最终成果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报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主任基金资助的在研项目需按计划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阶段报告,简要汇报阶段完成情况、主要阶段成果;每年在本实验室学术年会上提交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报告,主要包括:①课题年度进展情况报告;②已取得的成果和论文的书面材料;③下一年度研究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主任基金资助的在研项目如需延长研究时间,或增加研究经费,均需办理申请及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可以推荐外单位的科技人员作为进修人员参与本课题工作,但其工资需由原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本实验室为来访学者提供有利的工作条件,在必要时经本人申请可以提供高级专家专题咨询,解决研究工作中的理论、技术难题。

第十五条主任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在必要时可申请本实验室配与科技人员,协助进行短期研究工作(一般在6个月以内),其补助与津贴由课题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凡在实验室进行相关试验的课题参加人员,必须在专职人员的指导下按仪器设备的有关操作、维护规程使用本室的大型仪器设备;或委托本室聘请有关专职人员共同参加课题的实验,他们的作用应在实验的成果中得到反映。

第十七条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检查资助课题及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时,有权将问题报告提交给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视问题严重程度,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均有权要求课题负责人对课题进行整改、暂时中止或取消基金资助。

第十八条课题结束或中止时,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①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②已发表或已正式录用待发表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一篇为SCI、核心期刊或专业期刊收录);③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其目录清单④课题的鉴定及评审意见;⑤ 课题获奖证书;⑥其它与本课题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    

第六章 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主任基金资助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依照《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使用科研经费,减少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主任基金资助项目纳入江西中医学院科研财务,建立课题帐户,实行单独核算,由课题负责人掌握经费使用权,所有单据经课题负责人、经办人及验收人签字后,在开支范围内在科研财务进行财务结算。课题工作年度末,课题负责人应提交本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实验室将根据审查结果,决定结余经费是否转入下一年度。对执行情况较差的课题,实验室有权终止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实验室提供资助的主任基金应用于项目研究,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 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业务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小型仪器及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及维修费、加工费、测试费和协作费),不少于总资助额的60%;

(2) 论文版面费、学术活动费(包括本实验室同意参加的国内学术会议、科学考察、调研、评审及鉴定费用),不超过总资助额的15%;

(3)客座人员来室工作的差旅费等。

第二十二条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应尽可能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因工作需要且本实验室确实无力解决的少量特殊小型设备、原材料和测试项目,经本实验室批准后方可外购、外测,并凭发票在本项目经费中支出,并按照江西中医学院有关物资管理条例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所购的设备归本实验室所有,相关测试资料归本实验室存档。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结束后,结余的经费及剩余的原材料、零星器材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不得带走或他用。

第七章 学术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者本人享有著作权及著作发表权(保密论文除外),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其它资助单位共享,但必须署名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相应论文或各种技术文件应署名“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或者“Key Laboratory of Modern Chinese Preparation(JiangXi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 Ministry of Education, , Nanchang 330004, China”。

第二十五条 主任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可由双方协商后共同办理,但必须署名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主任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如申请专利,专利权归本实验室独享,或与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单位共有, 但必须明确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未经本实验同意,专利不得向他人转让;专利转让获得的收益协商决定如何划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主任基金(开放基金)申请指南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设置开放课题研究基金,按照“流动、开放、竞争、联合、创新”的原则,结合自身特色和优先发展领域培育优秀项目,吸收国内外杰出科研工作者前来开展高水平研究工作,目的是促进学术思想和人员的广泛交流,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培养科学研究人才,以推动现代中药制剂学的发展。

1.申请人条件和要求

(1)、申请年龄在60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及同等学历的本校和非本校科研人员。

(2)、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①在读(指脱产学习)研究生;②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申请者,无需推荐即可直接申请。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硕士学位及同等学历申请人应具备二位有关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信。我们同时鼓励跨学科申报。

课题的研究期限为1—2年,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若已超过计划任务所确定的截止时间一年仍未结题者,实验室将不预留此项经费。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申请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经费使用严格按“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凡经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及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由开放基金资助课题发表的论文,应注明“本课题由江西中医学院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

2.主任基金申请程序

申请人根据实验室公布的开放基金主要资助方向自由选题申请,并填写“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课题申请书”一式二份,连同专家推荐信在指定时间内寄送到本实验室。

本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主任基金项目申请指南》,自公布之日开始接受课题申请,在本度内可自由申请,本实验室自接到课题申请书后2个月内作出资助决定。

由学术委员会对课题的选题、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从事实验分析工作与完成课题的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提出评审意见,由实验室主任批准生效(曾获本实验室研究基金资助取得较好的研究结果,并且为延续性强的课题,如果再次申请研究基金本实验室将优先资助)。

主任基金资助项目采取自选立项和学术委员会建议立项两种形式。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对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主任基金自选资助项目具有决定权;对于2 万元以上主任基金资助项目需交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答辩,由学术委员会决定立项的课题和资助力度。

3.主要资助方向

(1).中药新型给药系统的研究

(2).中药不稳定成分的稳定化研究

(3).新辅料的应用研究

(4).中药有效成分药物动力学研究

(5).中药制剂制造技术应用基础研究

(6).中药制造过程在线检测研究

(7).中药药效物质基础研究

(8).中药质量控制技术研究

(9).建立中药有毒物质检测体系的研究

(10).中药防潮技术的研究

(11).中药矫味技术的研究

(12).微生物转化研究

(13).真菌发酵工艺研究

(14).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相关学科研究

联系方式:

杨明,电话:0791-7118658,电子邮件:yangming16@126.com

朱根华,电话:0791-7118658,电子邮件:zgh971029@163.com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云湾路18号

邮编:330004   网址:http://www.jxtcmi.com/zd/

江西中医学院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五年十月

登记号


基金课题编号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

主任基金(开放基金)申请书

课题名称:

申 请 者:

所在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信箱:

申请日期:

江西中医学院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五年制

一、简表

研究课题

名

称


起止年月

200    年月至200    年月

申请金额

万元

申请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技术职务,学位

所在工作单位











课

题

成

员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技术职务,学位

课题中分工

所在工作单位

签章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和

意

义

(

限

200

字

)













二、立项依据(包括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附主要参考文献)

三、研究方案

1.预期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

2.技术路线(包括研究方案、技术方法及可行性分析)

3.本课题的创新点

4.课题的总体安排及进度

5.预期成果(注明将完成论文的题目及拟投杂志)


四、研究基础

申请者的工作基础和主要学术成就

五、经费预算

申请资助金额

万元

其它来源的经费及项目名称


预计支出科目

金额

(万元)

计算根据及理由

1

材料/测试/分析费



2

文献/出版物费



3

差旅费及补贴



4

其它



六、推荐意见

(申请者不具备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务,须由1名高级研究人员或相当技术职务人员推荐)

七、所在单位意见

(对申请者的素质与业务水平进行简要综述,并保证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和严格执行实验室课题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

单位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

200    年月日


八、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

主任委员(签章)

200    年月日

九、实验室主任意见

实验室主任(签章)

200    年月日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试行)

一、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实验室科研档案是按照科研资料时间及科研课题类型分类。

第二条、教科研文件的归档范围,按教科研进程划分为:

1)科研准备阶段:科研课题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2)研究实验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计算材料等。

3)总结鉴定阶段:工作总结,科研报告,论文,专著,参加人员名单,鉴定材料,经费决算材料等。

4)成果奖励申报阶段: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

第三条、实行由课题(项目)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责任制。凡列入本实验室科研计划的课题,应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归档范围,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因故中途停止或失败的计划内课题,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也应归档,并说明情况。

第四条、教科研文件材料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整理移交归档。周期长的课题,可分阶段归档。课题负责人在归档时,负责填写课题档案简介和参加工作人员名单,并经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

第五条、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利用等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六条、定期对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认真解决。对破损或模糊不清的应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七条、科研档案应明确专人兼管、相关资料和负责收集、整理、分类、编目,统一保管。

第八条、档案要统一存放在实验室档案柜,档案柜内要保持整洁、空气流通、温度适宜,并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与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九条、为防止档案丢失,凡借阅档案必须办理登记、签字手续。对较重要的档案,只能在档案室内查阅,需要外借要经实验室领导批准。

第十条、不准私自转借。借阅档案要按时归还并按要求放回原处。

第十一条、不准损坏、污染、涂改、抽拆档案。不经档案室允许,不准复印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有关人员必须在档案室内查阅机密资料,不得将密件带出,如需携带密件外出时,必须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有关人员不在家庭或其它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机密事项。不应知道的机密,不打听、不询问、主动回避。

二、行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由实验室人事行政专员负责实验室所有档案管理;

第二条.档案资料柜要保持整洁、干燥,自然通风;严禁吸烟和放入易燃易爆、易引鼠入室的物品。

第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坚持平时整理。根据本实验室不同种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特征,制定案卷类目,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利用和归档。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保管和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第五条.档案一定要齐全完整,按一定的编号方式编号,并按保密程序实行密级档案管理。保密性质的档案调阅需实验室负责人批准,才能办理借阅手续。

第六条、凡涉及密级档案和文件材料,不准带回家,不准向亲友和无关人员泄露其内容及存放位置和保安设施。

第七条、按照上级档案业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对本中心年度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对考核文档进行归类和标识以方便查阅,妥善保存考核文档。

1)考核文档是重要的人事档案,行政管理人员要实施分级保密管理制度,防止考核文档被无关者查阅。

2)实验室主任需要时可以查阅实验室所有人员的考核文档。

3)其他研究人员在需要时可以查阅分管部门人员的考核文档。

4)实验室人员需要时可以查阅本人的考核文档。

5)超出以上范围的查阅者,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直接上级审核,实验室主任或主任助理审批后才能进行查阅。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印章由实验室主任指定办公室专人保管和监印。

第二条、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一般不得携章外出。

第三条、凡以实验室的名义发文,按公文处理办法,经实验室主任审查合格后,方可用印。

第四条、凡以实验室的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因出差或联系工作,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具介绍信。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第七条、建立用印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监印人等。

第八条、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用印,给实验室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一.总则

公共场所内的所有办公设备,如空调开关、照明灯开关、地毯、玻璃、桌椅、电器等,均由实验室负责调试、修缮,其他人员如需调试、修缮,必须经实验室同意后方能进行。当设备运行出现故障或火灾时,实验室任何一个成员都有责任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实验室汇报。对于隐情不报,或因主观原因报告不及时的,实验室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公共设施和设备,如墙体、墙面、悬挂物等改造更新或悬挂物体,都必须征得实验室同意。

二、接待室管理制度

个人因私接待必须在接待室进行;实验室公务接待在接待室进行,一般不允许进入办公区。自觉维护接待室的干净整洁。接待结束后,桌面不应遗留任何物品,接待人员应及时关闭电灯、空调和门窗等,注意电源开关,避免发生事故。

三、多功能学术厅管理制度

(1)报告厅的使用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

(2)各研究人员如需使用报告厅要提前2小时向办公室打招呼,并说明会议时间、人数、内容等;办公室应提前半小时准备好电脑、投影仪、电灯、空调和茶水。

(3)与会人员应在会议开始前五分钟进入会场。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设为振动,以免干扰会议正常进行。

(4)与会人员应自觉维护会场的清洁卫生。会议结束,桌面不应遗留任何物品,主持会议的部门应及时关闭电脑、投影仪、电灯、空调和门窗等。

(5)自觉爱护报告厅设施,专业设备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和调试,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启动;若造成设备和设施损坏的,实验室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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